被大树砸中不幸身亡法院审理查明,2017年8月23日上午8时30分左右,黄某(女,1972年12月26日出生)正常上班,9时10分因台风“天鸽”吹袭,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“三停”消息,此时黄某还在工作单位上班。
中午12时左右,黄某意欲驾驶摩托车从工作单位回家,在驶至中山市西区下闸西河东路时,被路边倒伏的一棵大树压倒。
民警、消防人员、医护人员等接到报案后到场进行抢救。
黄某被救出后,立即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进行抢救,后抢救无效死亡。
黄某的配偶郭先生(1971年7月10日出生),及其父母、养女认为,黄某被树木倒伏砸中致死,应由中山园林处、广州绿化公司、中山绿化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,人保中山分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家属一纸诉状告到法院。
法院认为,本案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九十条规定:“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,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,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案情,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包括:哪方是倒伏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;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导致;黄某自身是否有过错等。
树木受台风吹袭倒伏并非不可避免关于焦点一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中,倒伏树木属于城市的街道树,为国家所有的林木,依法应由负有法定管理职责的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中山园林处为对涉案路段行道树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,应认定其为涉案倒伏树木的管理人。
而广州绿化公司、中山绿化公司对涉案树木并不负有管理职责,仅是依据与中山园林处签订的合同提供相关绿化综合管养服务、修剪、防虫等服务,因此无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法院认为,本黄某死亡的原因较为复杂。
在黄某被倒伏树木压倒之时,台风中心风力为10级,发生树木倾倒属于正常现象。
本案涉案树木受台风吹袭倒伏,尔后压倒黄某是客观事实,但此并非属于不可抗力。
因为台风属于沿海地区季节性气候现象,加之国家对于台风的预测等手段、设备等越来越优良,并非是不能预见的。
而作为树木的管理人,对于树木有可能因为受台风吹袭而倒伏亦不是不能避免、不能克服的,故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。
本案中,在黄某12时至12时30分意欲回家之前,相关部门已启动全市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,全市范围内实行停工(业)、停产、停课,而在12时15分,“天鸽”台风中心风力已达10级。
在此种情况下,黄某作为一名成年人,仍罔顾自身安危,驾驶安全系数、保护力度均相对较低的摩托车回家,导致在回家途中被树木压倒,黄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。
此外,法院认为,根据图片、视频资料以及新闻报道显示,涉案倒伏的树木呈现“头重脚轻”的形状,地面四周浇灌的支撑树木根部的水泥面较薄弱,不足以支撑长势很高大的树木。
中山园林处对此未进行充分、全面地研判与制定改善方案,在种植、扶正、修剪等环节采取的手段、方式较为单一、欠缺先进,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法院综合考虑,认为本次事故既有台风吹袭的因素,又有中山园林处的管理过错,还有黄某自身的重大过错。
法院一审酌定由中山园林处对黄某家属的损失承担20%赔偿责任,经计算为227695.72元。
此外,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0元。
以上共计247695.72元(227695.72元+20000元)。
法院驳回了原告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王念 台风“木恩”已登陆,台风季节又要来临,市民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。
在2017年“天鸽”过境中山时,一颗倒下的大树压住黄某,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随后家属把中山园林处等单位告上法庭。
南都记者获悉,目前中山市第一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,酌定中山园林处向黄某家属赔偿24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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